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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家药品批发企业被通报、将被重查!
发布日期:2016-06-24 16:15:43  点击量: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联盟
  近日,浙江、安徽、江西等多省食药监局均通报了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药品批发企业名单,截止目前为止,已有136家药品批发企业被通报。
 
  自查结束,药监整治大检查开始!
 
  在国家食药监总局5月3日出台《关于整顿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来,各省陆续开展药品流通企业整治行动,药品购销环节的“证、票、账、货、款”为这次整治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
 
  公告要求,5月31日,是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对是否存在涉嫌挂靠、走票等方面问题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报送省级药监部门的最后限期。凡逾期不上报自查情况的,进入整治阶段后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问题要严惩。
 
  如今,自查阶段的截止时间已过了大半个月,还有部分省份仍未公布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企业自查报告》的企业名单,相信,其余省份的名单也将陆续公布。接下来,也准备迎来药监部门的整治大检查。
 
  毫无疑问,按国家局的要求,自查已经结束,接下来药监部门的大部队或许已经在去检查的路上了。对于众多药商而言,国家多部委联手的药品流通行业整治行动已经开始了,暗访、明访、各种访,抽查、飞检、串检、各种查!可以说,合规,是目前各大药商生存的第一法则!
 
  如何合规?
 
  医药人必须牢记国家局重点查处的药品批发企业十种违法行为!并且,根据国家局要求,对存在以下(一)、(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将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国家局重点查处的药品批发企业十种违法行为: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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