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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重税不符合现代税收伦理!
发布日期:2016-06-02 11:08:32  点击量:  文章来源:
    近日,有媒体做了个专题“对药收重税害死多少中国病人”,指出中国对药品征收17%的增值税,进口药品还需要征收不菲的关税。文章指出,因为贫困人口收入更低,他们对药物价格更加敏感,放弃治疗的可能性也就更高。

  药品重税确实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药品应不应该征税?应该征怎样水平的税?这个问题确实值得认真对待。

  对商品征税的国家,现在一般要将商品进行分类,实行区别对待。必需品低税甚至免税,奢侈品征税甚至重税。从现代税收伦理来说,征税是为了向人们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所以,不能以牺牲纳税人的生活质量、健康状况为代价,追求税收数量的提高。以牺牲纳税人的生活质量、健康状况为代价,追求税收数量的提高,这种税收是与税收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的,是不道德的。这是现代社会税收伦理的最基本的常识。

  向药品征收重税,让人想起历史上的盐税。食盐是生活必需品,人们不能离开食盐。但是,中国历史上,从汉武帝时期开始,就对食盐实行专卖。食盐专卖在历史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有时是政府垄断生产运输销售,以高价赚取利润,有时则特许给某些商人,划定特殊的销售区域,政府征收高额的税收 。不管哪种方式,都是政府得到了高额的收入,而老百姓则负担了高昂的盐价。在专卖之前几钱一斤的食盐,专卖后往往是几十钱甚至几百钱。走私盐贩往往被处以死刑,穷人熬煮碱土替代食盐也是重罪。

  一个本来不缺少盐的国家,在国家专卖的一千多年时间里,老百姓常常处于缺盐状态,要么必须食盐付出高昂的价格,要么忍受淡食的痛苦。食盐是人们生活中根本不可缺少的必需品,所以,无论对食盐征怎样的重税,无论食盐卖怎样的高价,一般不愁销路。所以,唐朝杰出的理财家刘宴甚至不无得意地总结说:“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足用。”

  “因民所急而税之”,确实给国家带来丰饶的收入,中国历史上盐税往往是财政收入的支柱。但是,因民所急而强行征税,暴露了历史上掠夺性税收的本质。历史上的政府把征税变成一种勒索,因为你急迫,因为你急需,因为你离不开,所以,我可以利用你的这种状况,对你进行敲诈。这种税收思想和实践是非常不道德的,与绑架勒索并无不同。

  “因民所急”而征税,今天还有残留。虽然今天国家不会故意挑选一些老百姓特别依赖的商品征收高额税收,但是,某些与人们日常生活甚至生命健康有重大关系的商品仍然被征重税。药品就是突出的例子。我国目前对国产药品普遍征收17%的增值税,对于进口药品则征收5%~8%的关税。药价虚高的原因固然有多种,但税收无疑是重要推手。高药价不但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加重了医保基金的压力,而且可能迫使一些低收入者放弃用药,耽误救治,造成健康损害和生命损失的严重后果。

  利用人们对某种必需品的依赖而对该商品课以重税,这种做法与现代税收伦理是格格不入的。现代税收伦理的要义,在于无论税收的方式还是税收的目标、后果,都要尊重人的价值,有利于人们实现更好的生活。税收不但在于要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而且在于必须以合乎道德的方式,以公平合理的手段,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进而为改善人们的生活服务。对药品实行重税会损害人们的健康,所以征税是不道德的。

  以合乎伦理的方式对待药品的税收,至少有两种选项。一种选项是,整体降低商品税税率,降低商品税的总税收中的比重,实行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说,以所得税为主的间接税税制要优于以商品税为主的间接税制。以商品税为主的间接税是一种存在很强累退性的税制 ,本来极不利于穷人。而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则相对可以避免这种累退性给穷人带来的压迫和伤害。

  以美国为例,美国综合所得税制度下,低收入者无需缴纳所得税,高收入者则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所得税之外,不再征收增值税,销售税(类似于中国的营业税)的税率也很低。这种情况下,药品本身不含税,一个收入不高的穷人,他得病吃药,就不会负担药品税。这种改革当然费时耗力,需动大手术,短期内无法实现。

  另一种更有可操作性的选项就是给药品尤其基本药品低税或免税。目前我国增值税有17%、13%、11%、6%和零税率等不同的档次,关乎人们生命的基本药品应该实行零税率,药品的关税也完全可以减免。药品的关税并没有起到保护中国制药,反而保护了落后,尤其限制了患者的选择,影响了患者的治疗。肯尼亚取消疟疾治疗产品的关税和税收后,2002~2009年婴儿死亡率和致病率下降了44%,这个事例足以说明免除药品关税甚至增值税的价值。

  “政府应该对影响人民健康的物品征税,而不是对有益健康的药品征税。”世界卫生组织的这个宣言,应该成为处理基本药物税收问题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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